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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时间: 2024-10-28 16:32:10 |   作者: 汉钟

详细介绍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钟精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2018年7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发出表决票9份,收回有效表决票9份。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余昱暄先生、曾文章先生、陈嘉兴先生、柯永昌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余昱暄先生、曾文章先生、陈嘉兴先生、柯永昌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为了具体实施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余昱暄先生、曾文章先生、陈嘉兴先生、柯永昌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038.11万股的0.9427%。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因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1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038.11万股的0.942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6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6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21元的50%,为每股4.605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97元的50%,为每股4.485元。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已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个人绩效考核达到A档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个人绩效未达到A档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且允许公司在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授予协议中对下表四个档次的考核要求进行细化。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实际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A档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无论公司业绩指标是否达到,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激励对象继续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由公司对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目标为:公司在 2018-2020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与2017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8%、16%、25%,或者公司在2018-2020 各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与2017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3%、27%、4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4.56元。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所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公开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所有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通过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应按照本计划的约定向激励对象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格。本计划约定的各种情形下的回购价格以授予价格为基准,该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章规定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柯永昌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核查意见以及独立意见,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8年5月11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公告编号:2018-007),同意公司2018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注1:汉钟控股提供土地租赁给台湾新汉钟的实际交易币别为新台币,预计2018年不超过新台币1000万元,按照人民币兑新台币汇率4.5063计算,预计金额约合人民币为211.91万元。

  注2:台湾新汉钟向台湾汉力销售压缩机零部件实际交易币别为新台币,预计2018年不超过新台币3500万元,按照人民币兑新台币汇率4.5063计算,预计金额约合人民币776.69万元。

  注3:台湾新汉钟向台湾东元销售压缩机零部件实际交易币别为新台币,预计2018年不超过新台币4500万元,按照人民币兑新台币汇率4.5063计算,预计金额约合人民币998.60万元。

  由于公司经销日立机械生产的无油空气压缩机产品订单增加,拟对日立机械增加该产品的采购额度,增加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后,公司跟日立机械2018年度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额度为不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空气、氨气)无油式螺杆压缩机、(空气、氨气)离心式压缩机及相关配件,系统产品的继承,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关联关系:日立机械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在日立机械任职副董事长,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人民币1,850.19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11.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093.2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12.20万元。(数据已经审计)

  1、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能充分保证提供合格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关联交易在同类产品销售和采购中均占比重都较小,对公司当期及日后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影响有限。

  2、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3、为保证双方生产经营需要的连续性,在遵循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下,正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关联双方充分实现资源互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1、我们认为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日常交易产生的必要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所有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并经我们独立董事充分商讨后,认为公司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监事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说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8月24日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15:00至2018年8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7、出席会议对象(1)截止2018年8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均可以书面委托方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1、上述议案已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18年7月28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2、根据相关要求,本次会议所有议案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同意。

  3、根据相关要求,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登记方式(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公司交割单)以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证券公司交割单)以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公司交割单)以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署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证券公司交割单)办理登记手续。

  (5)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线前传真或送达至本公司证券室,信函上须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2、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请携带相关证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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