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及人身损害的,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被告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来说,是车辆驾驶员对事故有过错。第二类是车辆所有人或车辆管理人。如果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且车主对事故有过错,则车主应为赔偿主体。第三类是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同时,交通事故造成投保强制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的机动车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将强制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一并办理。
3.诉讼请求的确定。交通责任纠纷涉及的赔偿项目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一般人身伤害赔偿项目。一般人身伤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因就医产生的各种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八项具体项目。其中,护理费既可以是聘请护工的支出,也可以是护理人员误工费的损失。
第二类:伤残人身伤害赔偿项目。主要是指因伤病残而增加的必要的生活支出,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除上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
第三类:致人死亡的个人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主张下列赔偿项目:受害人亲属为办理丧事支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治疗后死亡,还可以主张一些因伤害治疗产生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第四类:财产补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按照实际受损金额进行赔偿,财产损失多为车辆维修费和物品损失。汽车修理费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维修费用。物品损失是指除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损失,如意外事故造成的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穿的衣服等损坏。
在诉讼中,法院认定各方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签订的快速处理协议或者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个别案件中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明确事故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先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确定事故责任,再确定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无论是私了、诉讼还是事后的保险理赔,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的受害方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常见赔偿项目要提交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往往会为对方支付一些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联的费用,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据此进行抗辩。如果原告同意,或者原告没有主张这部分费用,则不需要举证,否则需要被告举证。所以事故发生后,相关联的费用已经垫付,必须保留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已由对方保管,最好由对方出具收据等证明,同时注意保留信用卡凭证等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证明实际支出。如果认为原告的伤害不是事故造成的,且原告的医疗、车辆修理等费用过高,关联性受到质疑,应当提交相反证据。若无法提交相反的证据,能申请做必要的鉴定。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经常涉及伤残等级鉴定;哺乳期、营养期、缓建期的识别;因果关系参与的识别;医疗费用鉴定和其他四种鉴定。对于前两种鉴定,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前委托交管部门,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法院,但鉴定的前提是主处理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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